谁动了商家的“二维码”
——不劳而获终得刑罚
关键词:移动支付、二维码、盗窃
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支付”,也就是使用二维码付款,逐渐成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新型付款方式。通过扫描二维码支付,不用携带现金,不用找零,节约了交易时间,现在无论是在店铺购物、消费,还是去菜市场买菜,都能通过扫描二维码付款,因其方便快捷的特性深受广大市民推崇。
日常经营活动中,商家通常只看一眼顾客手机“显示付款成功”即视为收到货款,未及时核对其实际资金账户变动,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商家这种粗心大意的心理,将商家的二维码覆盖成自备的二维码,获取不法利益。毫无疑问,这属于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市禅城区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吴某、张某,通过将自备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粘贴覆盖在商家原有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上的方式,盗取他人财产共计1.6万余元,“中招”的商家超40家。
被告人吴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张某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
仓检看法
【评析】这种偷换二维码获利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占有顾客向商家支付的消费钱款),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援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案丨林中辉
编辑丨林中辉